成都市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 (成都市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成都夜店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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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为规范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文化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KTV、歌舞厅、迪厅、酒吧、游乐场等。
- 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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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排放标准:
- 昼间(6:00-22:00):场界55分贝(A);
- 夜间(22:00-6:00):场界50分贝(A)。
- 噪声测量方法:按照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执行。
第三章 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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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娱乐场所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 安装隔音门窗、隔音幕布等隔音设施;
- 使用低噪声设备,并定期维护保养;
- 控制音响设备音量,并设置音量限制器;
- 合理安排营业时间,避免夜间高分贝噪声;
- 设置吸音材料,营造良好的声学环境。
- 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噪声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噪声监测和管理。
- 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对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许可证的核发、吊销、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以及对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的指导和监督。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的监测、执法和监督,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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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噪声污染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不符合标准的;
- 未按规定进行噪声监测的;
- 未按规定整改噪声污染问题的;
-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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