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最新 (成都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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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2.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老人的养老服务活动。
  3.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养老模式,包括上门服务和居家机构服务。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1. 本市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和企业共同参与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体系。
  2.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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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明确的服务宗旨和章程;
    • 有与服务对象需求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 有符合要求的服务人员和设施;
    •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 有符合规定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
  3.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向民政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取得《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居家养老服务活动。

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内容

  1. 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包括:
    • 生活照料服务:包括日常生活照料、膳食服务、康复锻炼、陪同就医等服务。
    • 康复护理服务:包括基本护理服务、健康监测、康复训练等服务。
    • 精神慰藉服务:包括心理疏导、文化娱乐、兴趣爱好、社交活动等服务。
    • 其他与居家养老相关的服务。
  2.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依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和意愿,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 居家养老服务保障

  1.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2.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用于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等。
  3.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水平。
  4.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监管体系,督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五章 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权利

  1. 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具有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权利。
  2. 有特殊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等重点老年群体,应当优先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3. 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时,应当尊重其意愿和选择。

第六章 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

  1.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2. 对利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老年人的子女、其他家庭成员,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3. 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的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七章 社会支持与合作

  1.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志愿服务、捐赠物资等支持。
  2.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与其他相关社会服务之间的衔接,形成服务合力。
  3.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老年人及相关机构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1.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
  2.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附则

  1.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2. 本条例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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