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调)动试行办法 (成都市事业单位考试大纲)
![](/gg/hf11.gif)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调)动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调)动工作,保障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合理配置,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流动
第三条 流动是指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系统内异地工作满一定期限后,申请调动至另一事业单位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流动:
-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异地工作满3年的;
-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异地工作满2年,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管理岗位的;
-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异地工作满1年,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流动单位有相应空缺岗位,且符合流动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任职条件;
- 流动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同意;
- 流动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合格。
第三章 调动
第六条 调动是指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系统内不同地区或者系统之间异地工作的工作方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调动:
-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满3年的;
第十一条 流动(调)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流动(调)动工作的配合工作,具体包括:
- 提供空缺岗位信息;
- 审核流动(调)动工作人员的资格条件;
- 配合考察公示工作;
- 接收流动(调)动工作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流动(调)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 制定本系统流动(调)动工作管理办法;
- 审核所属单位流动(调)动方案;
- 备案流动(调)动任命;
- 检查督促流动(调)动工作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成都桑拿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