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门卫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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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门卫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门卫安全管理,维护机关秩序,保障办公场所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的门卫管理。第二章 职责第三条 市政府警卫处负责市政府和所属各部门、单位门卫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门卫承担以下职责:(一)维护门卫治安秩序,防止各类安全事件发生;(二)认真检查出入人员证件,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三)加强对车辆、物品进出的管理,严禁无关车辆、物品进入;(四)对进入机关人员进行安检,确保机关安全;(五)做好门卫值班记录,及时报告异常情况;(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保卫工作。第三章 人员管理第五条 门卫人员由市政府警卫处统一选拔、培训和管理。第六条 门卫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忠于党和国家;(二)身体健康,能胜任门卫工作;(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应急处置能力和安全保卫知识。第七条 门卫人员聘用后,应当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四章 值班管理第八条 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第九条 门卫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值班纪律,认真履行职责。第十条 值班人员交接班应当做好安全交接工作,并做好值班记录。第五章 车辆、物品管理第十一条 外来车辆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并经门卫检查后方可进入机关。第十二条 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机关。第十三条 外来物品应当经门卫检查后方可进入机关。第十四条 机关内人员携带物品进出机关应当经门卫检查。第六章 安全检查第十五条 门卫应当对进入机关的人员进行安检。第十六条 安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发现可疑人员、物品时,门卫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第七章 应急管理第十八条 门卫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九条 发生安全事件,门卫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条 发生安全事件,门卫人员应当服从有关领导的指挥,积极配合处置工作。第八章 奖惩第二十一条 门卫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二条 门卫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警卫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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