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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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与企业主体资格、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独资企业。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第四条 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提交其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企业年报信息,包括财务报告、股东变动、对外投资等;

(三)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给予的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四)司法判决信息,包括因违反合同、侵权等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

(五)欠税信息,包括因未按规定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追缴的;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五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公示平台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变更。企业信用信息变更包括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用企业信用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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