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成都市企业信息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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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维护企业信用环境,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登记信息、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司法裁判信息、税务信息、社会保险信息、银行征信信息、守合同重信用记录、失信行为记录以及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2.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企业信用信息。
  3.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便于公众查询的原则。
  4.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成都市企业信息网官网)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企业信用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1. 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通过成都市企业信息网(简称市企业信息网)公示。
  2. 企业应当在市企业信息网注册并登录,按照要求完整、准确、及时地填写、变更和更新相关信息。
  3. 企业应当定期对公示信息进行核对,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补充。
  4. 市企业信息网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维护、更新和查询服务,保障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便于查询。

第三章 信息采集与核实

  1. 市企业信息网应当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平台,依托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处理和共享。
  2. 市企业信息网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提交的信息、政府部门提供的资料、社会监督举报等方式,采集企业信用信息。
  3. 市企业信息网应当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核实机制,对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和确认,发现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企业进行更正或者补充。

第四章 信息查询

  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市企业信息网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2. 市企业信息网应当提供便捷、高效的查询服务,支持模糊查询、分类查询、条件查询等多种查询方式。
  3. 市企业信息网应当依法保护查询人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查询人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1.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监督检查。
  2.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核实、更新和公示工作。
  4.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企业信用信息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 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市企业信息网公示企业信用信息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公示;逾期不公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 企业公示的信息有虚假、误导性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 伪造、篡改、隐匿、销毁企业信用信息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编造、传播虚假企业信用信息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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