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调)动试行办法 (成都市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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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流动和调动。

第一章 总则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包括辞职、解聘、辞退、终止聘用合同、离职、退休等。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包括交流、转岗、提拔、任免、晋升等。
  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和调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和调动应当符合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和工作人员个人意愿。

第二章 流动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向所在单位提出。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辞职申请后15日内予以办理。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用期内被解聘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告知本人。解聘应当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纪律或者不胜任工作的,应当予以辞退。辞退应当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期满的,应当终止聘用合同。终止聘用合同应当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

第三章 调动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调)动试行办法 (成都市事业单位)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转岗、提拔、任免、晋升等调动。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应当符合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和工作人员个人意愿。
  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应当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程序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提出调动申请。
    2. 组织考察。
    3. 集体讨论研究。
    4. 作出决定。
    5. 办理调动手续。
    6. 安排工作。

第五章 纪律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流动或者调动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3.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或者调动有异议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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