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条例 (成都装饰装修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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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装饰装修行为,保障装饰装修安全和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循安全、质量、诚信、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
第五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六条 装饰装修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资质企业可以承担各种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二级资质企业可以承担中型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三级资质企业可以承担小型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七条 申请装饰装修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第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申请、核准、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装饰装修合同管理
第九条 装饰装修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装饰装修工程的范围、内容、质量标准;
- 装饰装修工程的工期、进度安排;
- 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款、支付方式;
- 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数量;
- 施工现场的管理;
- 违约责任;
- 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 装饰装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技术资料进行充分审查,并对工程质量、工期、价款等事项予以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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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合同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如确需变更,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四章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装饰装修企业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使用非标准材料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材料质量证明和使用说明。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标示,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并出具工程质量自检报告。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经质量监督部门核查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业主交付工程。
第五章 装饰装修工程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当会同装饰装修企业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应当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为基础,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合格的,业主应当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并向装饰装修企业支付工程款。装饰装修工程验收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交付工程。
第六章 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管理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两年。在保修期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维修或更换。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装饰装修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
- 因业主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
-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 未经装饰装修企业同意,擅自改动装饰装修工程的;
- 保修期届满的。
第七章 装饰装修投诉处理
第二十条 消费者对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工期、价款等问题有异议的,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提出投诉。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及时处理,并向消费者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与装饰装修企业协商不成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装饰装修企业的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包括:
- 检查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
- 检查装饰装修合同;
- 检查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 检查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情况;
- 检查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情况;
- 检查装饰装修企业投诉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 责令改正;
- 处以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
- 吊销资质;
- 纳入黑名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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