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条例 (成都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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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装饰装修行业经营行为,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环境卫生,促进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是指在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室内外进行的粉刷、贴面、吊顶、隔断、水电线路安装等工程。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有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
-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 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制度。
第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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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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