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装饰装修公司 (成都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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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
- 第三章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 第四章 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管理
- 第五章 装饰装修工程文明施工管理
- 第六章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装饰装修市场,保障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成都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装饰装修工程是指在建筑物内进行的非土建施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室内装饰、外墙装饰、景观绿化、标识标牌等。
第四条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
第五条 装饰装修工程安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法规、规范的要求,并保障施工人员和使用人员的安全。
第二章 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分为四级,其中:
- 一级资质:无限制工程范围
- 二级资质: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
- 三级资质: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
- 四级资质: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 申请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具有与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
-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第九条 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申请、审查、审批和发证工作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第三章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并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施工材料和构配件进行验收和复检,并保留相关原始记录。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由监理单位或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组织自检,并向监理单位或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申请竣工验收。
第四章 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安全法规、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加强对高空作业、电气作业、防火作业等特殊作业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 装饰装修工程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遵守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噪声和粉尘,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保护建筑物和周边环境,不得损坏原有结构和设施。
第六章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组织自检,并向监理单位或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或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应当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 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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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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