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装饰装修公司 (成都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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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
  • 第三章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 第四章 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管理
  • 第五章 装饰装修工程文明施工管理
  • 第六章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装饰装修市场,保障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成都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装饰装修工程是指在建筑物内进行的非土建施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室内装饰、外墙装饰、景观绿化、标识标牌等。

第四条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

第五条 装饰装修工程安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法规、规范的要求,并保障施工人员和使用人员的安全。


第二章 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分为四级,其中:

  • 一级资质:无限制工程范围
  • 二级资质: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
  • 三级资质: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
  • 四级资质: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 申请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具有与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
  •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第九条 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申请、审查、审批和发证工作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第三章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并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施工材料和构配件进行验收和复检,并保留相关原始记录。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由监理单位或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组织自检,并向监理单位或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申请竣工验收。


第四章 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安全法规、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加强对高空作业、电气作业、防火作业等特殊作业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 装饰装修工程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遵守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噪声和粉尘,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保护建筑物和周边环境,不得损坏原有结构和设施。


第六章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组织自检,并向监理单位或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或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应当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 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成都装饰装修公司 (成都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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