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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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成都市仲裁条例》制定。
  2. 本规则适用于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国内仲裁案件。
  3. 本规则所称仲裁案件,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合同或者其他经济纠纷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而向本会申请仲裁的案件。

第二章 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纸质书面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2. 仲裁协议可以独立订立,也可以包含在合同或者其他经济交往文件中。
  3. 仲裁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电话)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2. 仲裁事项和请求;
    3. 仲裁机构;
    4. 仲裁地;
    5. 仲裁员的产生方法;
    6. 仲裁费用的负担;
    7. 其他仲裁事项。

第三章 仲裁申请

  1. 申请人应当向本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2.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2.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3. 仲裁事项和请求;
    4. 仲裁项有关。仲裁庭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调查取证。
    5. 仲裁庭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

    第六章 仲裁裁决

    1. 仲裁裁决应当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1. 仲裁机构的名称;
      2. 案号;
      3.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4. 仲裁事项和请求;
      5. 争议的事实和证据;
      6. 仲裁庭的裁决意见和理由;
      7. 仲裁费用的负担;
      8. 仲裁员的签名;
      9. 仲裁日期。
    2.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裁决履行义务。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义务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七章 仲裁费用

    1. 仲裁费用由申请人预交。仲裁结束后,仲裁庭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标的额和仲裁所花费的时间,按照本会规定的标准确定仲裁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会仲裁费通知书后十五日内缴纳仲裁费。逾期不缴纳的,本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决定中止仲裁程序;
      2. 将案件终止。
    2. 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报酬、仲裁庭费用、证人出庭费用、鉴定费、翻译费等。

    第八章 附则

    1.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由成都市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规则的修改,由成都市仲裁委员会决定。

    成都市仲裁委员会联系方式: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东一段555号

    电话:(028)85228080

    网址:www.cdarbitration.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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