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监督电话 (汽车修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汽车修理行业的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修理活动的企业、个人以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三章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汽车修理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 制定和完善汽车修理行业标准、规范;
- 对汽车修理企业、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 查处违反汽车修理行业标准、规范的行为;
-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
- 对汽车修理行业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四章 汽车修理企业、个人的义务
汽车修理企业、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义务:
- 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汽车修理活动;
-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维修汽车;
- 使用合格配件;
- 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维修信息;
- 遵守价格规定;
-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汽车修理企业、个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 经营资格;
- 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维修技术水平;
- 零配件质量;
- 价格行为;
- 消费者投诉情况。
第六章 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处罚方式包括:
- 警告;
- 罚款;
- 责令停业整顿;
- 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成都桑拿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