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管理办法 (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
第一章 总则
此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成都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缴存
第一条 缴存范围
在成都行政区域内就业的所有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均应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二条 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具体比例如下:
- 单位缴存比例:5%-12%
- 职工缴存比例:5%-12%
第三条 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基本工资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工资。
第四条 缴存方式
住房公积金采用委托收款银行代收代缴的方式缴存。
第三章 管理
第五条 管理机构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成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六条 账户管理
公积金中心为每位缴存职工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贷款管理
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采取个人贷款和单位贷款的方式进行使用。
第八条 监督管理
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九条 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 支付房租(限一人)
- 缴存职工因病住院或重大事故,急需用钱
- 退休
- 职工死亡
第十条 提取比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其个人账户余额。
第十一条 提取手续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罚则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积金中心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
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南一段188号(成华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28-85333688
传真:028-85333688
邮编:6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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