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管理办法 (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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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的,专门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缴存

第四条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为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12%。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为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12%。

第五条 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工工资、奖金、年薪、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属于工资性质的收入。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工资收入,是指职工工资、奖金、年薪、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属于工资性质的收入。职工工资中属于奖励性质的收入,不包括在缴存基数内。

第六条 职工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可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受最高缴存基数的限制,但最低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第三章 提取

第七条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 支付房租的;
  4. 因生活困难,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5. 离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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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8. 出国定居的;
  9.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住房毁损,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修缮的。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分期提取,直至提取完毕。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使用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职工本人及配偶未拥有住房的;
  2. 购买的住房属于普通住房的;
  3. 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标准;
  4. 住房的产权登记在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的。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职工本人及配偶未拥有住房的;
  2. 购房贷款已经发放的;
  3. 购房贷款的还款期限不超过20年的;
  4. 购房贷款的利率不高于同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2倍。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职工本人及配偶未拥有住房的;
  2. 租住的房屋属于普通住房的;
  3. 租住的房屋面积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标准;
  4. 租住的房屋已取得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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