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限价房政策文件 (成都限价房政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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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规〔2017〕157号),现将《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使用自有土地建设、销售价格经政府核定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住建局、区(市)住建局的职责:

(一)编制限价商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

(二)划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地块;

(三)组织拟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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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五)监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和销售;

(六)查处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其他有关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开发建设能力和资质。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标准,以及《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设计技术标准》组织实施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十条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区(市)人民政府核定的价格。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取得销售许可证后15日内将销售价格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通过公开摇号销售。

第十三条 购房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成都市户籍;

(二)家庭名下在成都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三)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市、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符合销售条件的限价商品住房全部纳入摇号销售范围。

第十五条 购房人应当按照摇号结果选房购房,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选房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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