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成都装饰装修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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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是指对建筑物内外部进行装修、装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墙面、地面、顶棚的装饰装修;
  2. 门窗、楼梯、栏杆的装修装饰;
  3. 水电暖卫、照明、通信等设备的安装;
  4. li>家具、陈设品的摆放;
  5. 其他与建筑物外观和内部环境相关的装修装饰活动。

第三条 装饰装修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得损害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外观。

第二章 装饰装修施工许可

第四条 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取得成都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成都市装饰装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五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成都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成都市装饰装修许可证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
  3. 设计方案;
  4. 施工图纸;
  5. 材料清单;
  6. 施工人员名单;
  7. 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成都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成都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成都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经资质认定的机构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装饰装修活动中出现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成都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1.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
  2. 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的;
  3.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接装饰装修施工的;
  4. 未按照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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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
  7. 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8.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9. 未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的;
  10. 未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扰民的;
  11.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12.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成都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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