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装饰装修 (成都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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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成都装饰装修市场的管理,规范装饰装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成都装饰装修 (成都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活动。
  2. 装饰装修是指在建筑物内进行的室内外装修、装饰、改造等活动。
  3. 装饰装修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装饰装修人员是指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自然人。

第二章 装饰装修企业管理

  1.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 具有必要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
  5.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6.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具体资质等级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7. 装饰装修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其资质证书。
  8.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和实施质量管理制度,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9.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所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装饰装修人员管理

  1. 装饰装修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装饰装修专业技术资格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等级,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和发放证书。
  2. 装饰装修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3. 装饰装修人员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四章 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1.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2. 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和装饰装修行业技术规范。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3. 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应当符合装饰装修行业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标准。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4.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进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饰装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定期对装饰装修企业和装饰装修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3. 对违反本办法的装饰装修企业和装饰装修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4. 消费者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1. 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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