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成都装饰装修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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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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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 本办法是为了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
- 本办法适用于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定义
- 装饰装修:指对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内部空间进行的粉刷、贴饰、铺设、吊顶、隔墙等美化、改善室内环境的作业。
- 装饰装修企业: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 装饰装修消费者:指接受装饰装修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行政管理
- 装饰装修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
- 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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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从业资格
-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取得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附则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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