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条例 (成都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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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条例 (成都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装饰装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工程,是指对房屋室内空间进行建筑、装饰、电气、给排水、通风空调等方面的改造、增减或者装饰美化活动。第四条 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美观、经济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第二章 装饰装修企业管理第五条 从事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装饰装修企业经营资质证书》。第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第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立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第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装饰装修工程信息,并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第三章 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第九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第十条 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施工,并接受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出具保修单,并按照保修单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第四章 装饰装修材料管理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并拥有合法有效的合格证明。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并建立材料采购台账。第十六条 装饰装修工程中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并经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测合格。第五章 装饰装修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消费者有权选择装饰装修企业,并与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书面合同。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消费者有权要求装饰装修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装饰装修服务,并及时修复工程质量问题。第十九条 装饰装修消费者应当配合装饰装修企业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并按时支付工程款。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指导和监督装饰装修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维护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第二十四条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承担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装饰装修消费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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