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成都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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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装饰装修活动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的改建、扩建、装修、翻新等活动。
  • 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行政管理

  •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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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装饰装修设计

  • 装饰装修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 装饰装修设计应当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因素。
  • 装饰装修设计应当具有科学性、艺术性和实用性。

第四章 装饰装修材料

  • 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 装饰装修材料应当具有防火、防潮、防腐等性能,符合室内环境质量要求。
  • 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等要求。

第五章 装饰装修施工

  •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进行。
  •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施工质量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工艺,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章 装饰装修验收

  •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 验收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责令装饰装修单位限期整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对装饰装修活动的投诉举报。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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