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成都市仲裁委员会)

成都耍耍 08-18 阅读:1 评论:0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成都市仲裁条例》制定,适用于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的国内仲裁案件。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仲裁委是依法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具有独立的仲裁职能。

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成都市仲裁委员会)

第2条 仲裁委仲裁案件的范围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第3条 仲裁委仲裁案件遵循公正、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4条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争议或者其他财产权益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第5条 仲裁协议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1. 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
  2. 在合同签订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
  3. 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

第6条 仲裁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 争议的事项和请求;
  3. 仲裁地点;
  4. 仲裁规则;
  5. 仲裁费用的分担。

第三章 仲裁申请

第7条 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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