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成都市仲裁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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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成都市仲裁条例》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仲裁案件。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仲裁案件,是指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或者其他经济关系纠纷提请仲裁解决的案件。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四条 本会受理下列仲裁案件:

  1.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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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4. 涉外仲裁案件。

第五条 下列仲裁案件,本会不予受理:

  1. 涉及国家秘密的;
  2.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争议;
  3. 《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纠纷;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解决的案件。

第三章 申请仲裁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2. 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3. 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4. 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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