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成都市仲裁委员会官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成都市仲裁条例》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仲裁案件。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仲裁案件,是指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或者其他经济关系纠纷提请仲裁解决的案件。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四条 本会受理下列仲裁案件:
- 合同纠纷;
-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涉外仲裁案件。
第五条 下列仲裁案件,本会不予受理:
- 涉及国家秘密的;
-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争议;
- 《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解决的案件。
第三章 申请仲裁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 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 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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